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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 |
2015-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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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交易流通的股票,将根据持股期限以差别化方式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至此,在“沪市、深市、新三板”这三大全国性的股票交易平台流通的股票,已执行相同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对个人持有该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在实际税负上,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据悉,对不同持股长短股票的区别对待,将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由于新三板于2013年12月27日才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允许其挂牌公司范围从四个高新区扩大到全国,故我市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数量仍不多。但随着该系统逐步地推广成熟,其为企业提供高效融资平台、培育优质企业上市发展等功能的显现,将吸引越来越来的企业挂牌发展,届时该税收政策也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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